2021-12-28 15:10:3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新疆分院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最能引起大家重視的便是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了,那么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此處,為了讓大家看的更加直觀,我們可以看下面這張表格:
知識點看完了,接下來我們通過一道題目來實際的練習一下:
例:根據(jù)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15周歲的王某盜竊價值3000的珠寶,王某對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B.14周歲的張某犯過失殺人,張某對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C.13周歲的李某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D.16周歲的趙某犯搶奪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在C選項中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追訴該說法錯誤,應該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因此,選擇C項。
拓展:A項正確,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王某15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B項正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14周歲的張某犯過失殺人而非是故意殺人,故不負刑事責任
D項正確,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因此,16周歲的趙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小伙伴們,通過這道題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對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責任年齡的考察中,考細節(jié)較多,因此,我們在復習的過程中,對于細節(jié)問題應該做到準確把握,這樣才能夠保證不在細節(jié)問題上丟人,好啦,我們今天的內容就分享這兒啦,最后,祝大家考試成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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